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应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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