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