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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