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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