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等工作的内部管理,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技能的定期考核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