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信息化等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监察、信息化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有关国家机关政务信息采集、公开、共享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