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