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