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