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相应投入,同步开展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等级技术测评工作,并根据结果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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