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