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化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