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