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工作的管理。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采集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采集政务信息的活动,避免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