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加强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使用合法授权的软件,鼓励使用国产信息技术和产品。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使用合法授权的软件,鼓励使用国产信息技术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