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