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内的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