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建设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各国家机关共享交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就需要共享的信息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与提供单位主动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请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