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工作。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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