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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