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