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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