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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