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