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6-09-15 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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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 第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 第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 第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 第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 第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 第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协调、督查等方式,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第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 第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司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本市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 第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 第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信访请求; (二)办理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 第二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之间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请求。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请求,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因身体障碍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提...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第三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包办代替...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下列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一)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 (二)经过行政...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 第四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 第五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五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十五条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依照...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七条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滞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将其带回... 第六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六十条 信访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经督办拒不纠正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由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