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