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