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