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
(四)方便信访人。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
(四)方便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