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