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
国家机关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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