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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