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