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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