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