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