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