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