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