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