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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