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