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十五条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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