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处理,告知、答复信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