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七条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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