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滞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将其带回。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属地卫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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