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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