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