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经督办拒不纠正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