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