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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